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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写稿首获版权,智能写作走向何方?

编者按:机器人写稿、人工智能协同写作,这些新的新闻写作方式出现之初,就受到业界学界的广泛关注,甚至被一些人看作是未来新闻生产的常态化模式。与之相伴的作品版权问题,也成为摆在新闻界、法律界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日前,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文章构成作品案判决生效,引起业内对AI写作版权问题的再次关注。本期“前沿”邀请三位业界学界资深人士,结合各自的研究和实践,共同探讨这一话题,希望为大家提供借鉴和参考。

背景:2018年8月20日,腾讯证券网站首次发表财经报道文章《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同日,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也刊发了一篇财经报道文章,标题和内容与涉案文章完全一致。为此,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此案系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案件。

机器人写稿第一案的启示

万学忠

在智媒时代,人工智能可以实现完全智能化内容创作,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以版权保护,是一种趋势

前段时间,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稿件,被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一判决是司法实践迈出的一大步。该判例所确定的司法原则,对媒体更广泛深入地应用机器人写作将起到推动作用。

人工智能已经覆盖新闻写作、图片生成、视频与音乐创作,以及虚拟歌手、明星换脸、内容智能分发等各文化内容领域。据美国Narrative Science预测,未来15年内,90%以上的新闻稿将由人工智能创作。

智能写作辅助系统除了腾讯的Dreamwriter,还有由微软(亚洲)互联网工程院推出的微软小冰,新华社第一位机器人 “记者”快笔小新,由中国科学报社和北京大学科研团队共同研发的“小柯”,谷歌“诗人”RKCP等。

在智媒时代,人工智能可以实现完全智能化内容创作,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以版权保护,是一种趋势。在国际上,英国、新西兰、爱尔兰等国家已将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曾提出要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著作权,同时提出需要界定人工智能的“独立创造”的标准,明确版权归属。澳大利亚政府部门已在政策上支持部分人工智能创作物具备独创性。

目前,我国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护仍为空白,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中,已有很多提案建议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纳入法律中。

在立法明确之前,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判决是一个积极信号。南山区法院的判决,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步骤、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以及相关人工智能使用人员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等问题上,做出了探索性认定。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该判决对机器人写作确立的几项司法判定原则值得关注:一是认定具有独创性,二是认定构成“作品”,三是认定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财产权”,四是认定著作权属于“法人”。

在人工智能写作远未受到传统媒体机构重视的当下,这一判例至少对媒体机构产生以下启示:

一是媒体机构要热情拥抱新技术,积极推动机器人写作实践。

二是对机器人写作要有准确认知。操作人员的构思和需求仍然是智能生成“作品”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构成“作品”独创性的前提。

三是对机器人辅助写作生成的作品,法人享有著作权,能够给法人带来经济利益。

当下,对有关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保护,我国仍存在立法空白与学术争议。如不确定,将导致我国产业界在此领域的智力与资金投入无法获得稳定的法律保护预期,也将影响媒体对人工智能的应用和信息内容的产出和传播。希望立法能早日完善。(作者系法制网总裁)

独创性是AI作品的重要衡量

焦旭锋 乔煜城

随着未来AI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在全新的创作模式之下,应该有一套全新的可用于解读智能时代“人机协作”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诞生,迎接目前所面对的新挑战

近几年,伴随着人工智能概念与产业的高速发展,新闻业也刮起了一阵“智能化”的强风。2019年12月12日,新华社首个智能化编辑部正式建成并投入使用,将新闻采集、生产与分发进行全流程智能化赋能,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行业的全要素落地。新华社智能化编辑部通过研发人工智能技术具体应用的直接赋能,大幅提高了融媒体产品创意创新能力和生产传播效率,是新华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要成果。

人工智能的发展日益迅猛,国家新闻媒体机构及社会企业利用和训练AI来创作已成趋势,人工智能更是成为传媒行业不可多得的助力。通过使用诸如新华社智能编辑部推出的新华时政动漫短视频平台、美国谷歌公司旗下的“猜画小歌”、微软的人工智能“小冰”等智能生产工具实现内容创作与加工制作,使“AI写小说”“AI作曲”“AI写诗”成为现实。但是AI创作中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却很少被重视,并因此引发版权纠纷。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AI已经对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形成新挑战。

近日,一则人工智能写作领域诉讼案——腾讯状告“网贷之家”落下帷幕。腾讯通过AI生成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网贷之家”网站未经授权抄袭属于侵权。这是国内第一次以法律判决形式认定AI生成的作品具有著作权。但在早前,国内也出现过AI作品版权纠纷的案例。该案也是国家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属性及其权益归属作出司法回应。

2018年12月,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称其在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大数据报告,被他人转载到百度百家号,该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还将涉案文章进行了删改,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被起诉方百度认为,涉案文章系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菲林律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主张权利。原告无证据表明被告发布了涉案文章。此案历经数月之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不符合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通过两起案例产生的不同判决结果可以看出,独创性是界定AI作品是否拥有版权的衡量因素之一。另外,AI作品的权利人归属,即AI作品的作者到底是谁,这也是直接涉及到权利主体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是自然人或特定情况下的法人,他们才拥有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身份。

随着时政报道的多样化和产品内容的不断转型与升级,在对待AI创作生产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上,是把AI技术当作新闻生产的辅助工具还是创作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新闻信息的采集阶段,那些由AI程序自动抓取处理生成的信息与数据,不经过“深度学习”也没有体现创作者思想情感和技术指标的内容,最终所呈现的分析报告及结论也仅仅是对公开数据和信息进行了选择与分析。所有这些成果都只是计算机程序的运算结果,这样在相同的条件下通过相同技术条件使用此AI的人都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因此,无论其内容多么丰富,逻辑多么严密,都不具备著作权法上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是人的智力活动,不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不具有独创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卢正新说:“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过程中,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相关内容并未传递二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二者均不应成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也不能构成作品,不具备著作权。”

但在新闻信息的加工编辑阶段,可利用成熟的AI辅助生产工具制作出原创作品。例如在新华时政动漫短视频平台上制作的时政动漫短视频。此类产品被广泛运用到各家媒体所制作的融媒体产品中,在全国两会、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等重大报道里也屡见不鲜;或是如开头所提及的腾讯-网贷之家版权诉讼案中,腾讯开发的写稿机器人Dreamwriter软件产出的文章;亦或是由法国研发团队Obvious以生成对抗网络(GAN)的人工智能算法创作出的画作《埃德蒙 贝拉米》(Edmond Belamy)和微软小冰已经出版的诗集和画册《阳光失了玻璃窗》。这些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打通生产流程的“关节”、以人机协同疏通生产内容的“脉络”,最终用全智能化的生产模式“重塑其身”的方式方法大大降低了创作成本。

不可否认的是,虽然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通过人类主导计算机、思维领导算法的再创作显然是有其独创性的。利用好这种全新的融媒体发展理念和强大的人工智能技术支持,融媒体产品的生产能实现提速、提量、提质、提效等多重升级。让记者编辑把更多精力放在创意策划上,解放重复的劳动,去从事具挑战和智慧的工作。同时,人工智能辅助生产工具的使用权限也是有一定法律要求的,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明檑说。

随着未来AI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在全新的创作模式之下,应该有一套全新的可用于解读智能时代“人机协作”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诞生,迎接目前所面对的新挑战。人类创造AI,AI辅助人类去创造更多的可能。这套理论体系理应进一步符合并鼓励技术创新原则,用尊重作品创新的态度去完善和理解。这需要司法体系去顺应时代发展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拭目以待。(作者焦旭锋系新华社新媒体中心融媒体部副主任,乔煜城系新华社新媒体中心融媒体部编辑)

弱人工智能时代,谁是AI作品权利人

朱巍

从现在科技发展阶段看,AI尚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创作能力、目的、水平都依靠人的因素作用。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AI作品的独创性定位仍不能脱离使用程序者

AI作品版权问题比较复杂,通过近年来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例,结合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我们分情况来进行分析。

AI作品是否有版权

一个作品是否能被著作权法所保护,关键点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换句话说,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018年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AI著作权案中,法院认为AI产生的“图形作品”缺乏独创性,没有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与此相关,在随后深圳法院审理腾讯诉盈讯公司AI作品案中,认为AI程序生成作品“结构合理”“逻辑清晰”,从而认定具有独创性。从司法判例看,AI作品是否有版权,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必须指出,AI作品独创性判断并非依据的是“图灵测试”,无需读者能够判断其是否为程序所完成,即便是注明作者为机器人,只要创作作品具备独创性条件,都应纳入到著作权保护范围。

此外,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AI程序完成的统计结果、数据化展示、图形标识、爬虫拼凑等作品,一般认为不具有独创性,很难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二是AI程序完成的以上成果,如果在此基础上有人工再次创作,与之前的AI作品形成不可分割的完整作品时,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例如,某“洗稿”神器爬虫拼凑的文章,即便编辑加了个标题,这也因缺乏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作品范围;如果利用AI将同类稿件观点分类,加以出处,进行总结评价形成新的结论,那这就属于新作品。

AI作品权利人是谁

AI作品权利人问题争议较大,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案为例,法院认为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完成。这里说的自然人并非完全是对AI创作的全盘否认,而是为了强调作品作者应是利用AI程序的人,而非AI程序的开发者。比如,A公司开发了AI写作系统,B公司购买并利用了产品,那么AI写出来的文章权利人是B公司,而非A公司。

在相关涉诉案件中,AI主体不管是否有虚拟人格,比如腾讯的“Dreamwriter”,微软的“小冰”等,在著作权法律地位上都不能成为权利人。至少在当今科技背景下,虚拟人格尚不能成为现实法律主体。在法律主体性质上,AI作品的权利人主体只能是著作权法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来说,利用AI形成作品的行为大多属于法人作品。

AI作品的未来发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AI作品财产权的重要体现方面,即便法院没有认定AI作品的独创性,但也不影响权利人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护,未来相关作品的权利体现将大量出现在这个领域。

从现在科技发展阶段看,AI尚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创作能力、目的、水平都依靠人的因素作用。所以,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AI作品的独创性定位仍不能脱离使用程序者。也许未来技术进步到强人工智能时代,相关的法律才会真正承认虚拟人格法律位置,到那个时候,再修改法律也来得及。(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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